徐明良律师亲办案例
一声喊叫引发的命案【“逻辑刑辩”故事】
来源:徐明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2
浏览量:727

作者:徐明良

朋友:

您好!这里是“逻辑刑辩”故事。我是徐明良律师。此刻,我为您分享这样一个真实的“逻辑刑辩”故事:一声喊叫引发的命案。下面,分刑案概要、逻辑刑辩等两部分来讲述。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方某离职前曾在某公司工作时,和部门领导唐某有过矛盾。见下班的唐某路过,方某便叫来几人教训唐某,唐某被送到了医院;唐某同事刘某、秦某等多人在晚饭时见到独自一人的方某,遂报警并要求方某留下来解决医疗赔偿问题,方某逃跑,多人便追,为了抓住方某,刘某灵机一动,边追边喊:“有人抢劫!快抓住他”。

路人林某听到有人喊“抢劫”,误以为有抢劫案发生,便冲上去紧紧抱住逃跑的方某;为了早点逃脱,方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林某数刀,逃离现场;林某当场死亡;一个多小时后,方某投案自首;不日后,林某被多级相关部门追授为“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好青年”等荣誉称号。也因此,该案广受社会各界关注。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方某为逃避他人要求医疗赔偿等正当请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不计后果的捅刺出于正义而实施拦截的无辜人员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方某是本案引发者,先是报复殴打唐某,后又为摆脱正当拦截而持刀捅刺他人,并非为自己免受他人不法侵害,故辩护人(一审辩护律师)提出的方某属正当防卫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害人林某见义勇为而无辜被害;被告人方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遂对方某作出死刑判决。方某不服,提起上诉,并且其家属征得其本人同意后改请徐明良律师为二审辩护人。

方某的二审辩护人徐明良律师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有三个场景:

首先,方某与叫来的几人打了唐某,唐某遭受了不法侵害,方某有过错。

其次,刘某、秦某等多人见到方某,遂报警并要求方某留下来解决医疗赔偿问题,方某逃跑,多人便追,为了抓住方某,刘某灵机一动,边追边喊:“有人抢劫!快抓住他”。

这里,刘某等人要求解决赔偿问题确是正当要求,但这毕竟是属于普通民事纠纷的范围;再说刘某等人已经报警,当方某逃跑后,赔偿等问题完全可以等待警方处理或由唐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在方某逃跑时,刘某却边追边喊:“有人抢劫!快抓住他”,显然,刘某歪曲了本案事实,本来是一起解决赔偿医疗费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一下子被歪曲成了一起暴力的恶性刑事案件,致使不知内情的林某产生了“见义勇为”的“假想防卫(或假想抓捕)”,可见,本案中,刘某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最后,面对多人陆续追来,面对被人紧紧抱住,方某也势必会有理所当然的误会、“假想”或有某种想想像的现实可能性:自己已被刘某等人中的一人或路人紧紧抱住(期间不排除有扭打),自己有遭受刘某等人的严重不法侵害的极大可能,并也有因“抢劫”误会而难免引起的潜在人身危险因素,然而,这种误会、“假想”和想像与刘某故意歪曲事实的重大过错行为至少是分不开的;本案中,如果路人林某将方某致死亡(或重伤),则林某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这样的话,呼叫“抢劫”的刘某便是“间接正犯”。

因此,本案中,被害人林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全值得肯定,但由于本案中有“他人”(刘某)的重大过错行为,上诉人方某不应当被判处死刑,应予改判。

最后,二审法院虽没有明确“他人”的过错,但还是“酌情”采纳了徐明良律师的意见,改判上诉人方某为死刑缓期执行。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是指断定前件命题是后件命题的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刑事裁判精神在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这一类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无论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上看,还是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上看,都是不同的。这类案件的处理不能仅考虑到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事实,还要对被害一方的明显过错以及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这一事实予以充分考虑。因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犯罪,一般不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害人林某并无过错(尽管有“假想防卫”或“假想抓捕”),并且是一位值得完全肯定的“见义勇为”的英雄(所以,说上诉人方某是“正当防卫”一般让人难以接受,这也正是被一审判决不予采纳辩护意见的主要理由)。但是,根据以上刑事裁判精神,可以构建如下一个大前提并据此推得结论。

大前提:如果被害人行为(虽无过错)是由他人行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所引起的,则对加害人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小前提:林某的“假想防卫”行为(虽无过错)是由刘某行为(故意呼喊“有人抢劫”,严重歪曲事实,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所引起的;

结论:所以,对上诉人方某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的小前提肯定了大前提的前件,从而使得结论得出了大前提的后件,这就是“肯定条件艺术”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

朋友,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十分感谢您的陪伴。我们下次再见。

【作者简介】徐明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浙江省法理史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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