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良律师亲办案例
冲动之下的预谋
来源:徐明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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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刑案概要

何某多次受到顾某的欺负,便对顾某怀恨在心,冲动之下,他预谋了一场报复行动。一次聚会,何某乘人不备在顾某的饮品中偷偷投入事先准备好的有毒物后,就很快离开现场。不久顾某就出现了中毒症状,经抢救顾某脱离了生命危险。后来警方侦查发现是何某所为。何某见机不妙便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了其预谋杀人的犯案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投放有毒物的方法实施了杀人行为,因为何某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构成要件,鉴于何某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3年。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何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投放(有毒)危险物质罪”和“以投毒方式杀人的故意杀人罪”,这两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罪的既遂标准也不一样。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犯罪就属既遂;而故意杀人罪则属于结果犯,只有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案中,何某以投毒方式杀人,不但行为人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和故意,还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否则只能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其次,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因遭受被害人迫害或侮辱而杀人,基于被害人的请求的杀人,故意杀人的预备、未遂、中止等。结合本案,何某多次受到被害人欺负而产生杀人之念,实施杀人行为后又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且何某又有自首情节,据此综合考虑,何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中情节较轻的一类。

所以,对于被告人何某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何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何某为有期徒刑5年。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首先,为了肯定本案中的故意杀人的性质是属于未遂,先从“投放(有毒)危险物质”和“以投毒方式杀人”的相关区分中分析。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只有死亡的后果出现才能定为既遂。被害人没有死亡,本案就只能定为未遂。

其次,既然是杀人未遂,就应当遵守同一律按“情节较轻”的标准来量刑,所以,被告人何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下。

以上论证过程就是“同一不变艺术”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它用同一律反驳了原来一审的故意杀人既遂的认定,“以投毒方式杀人”推出其杀人但未遂,再推出其应当适用“情节较轻”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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