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夜幕下,几个黑影在移动。某公司仓库保管员方某与陈某、王某、林某、刘某等其他4人合谋,利用另一仓库保管员文某有事外出的机会,先后多次在夜晚将仓库内的货物偷走并出售给他人,后被公司发现报案。损失的货物价值经鉴定为8.7万元。
检察机关公诉认为:被告人方某的工作职责是,凭公司《发货(进货)通知单》才能用钥匙打开仓库门,并按“发(进)货员”的要求发货(进货);同时,方某在作案时均不是当晚值班的仓库保管员,所以,方某利用的条件不是职务便利而只是工作便利,因此,被告人方某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其他4人也随之构成盗窃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方某的辩护律师则发表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被告人方某尽管其工作职责是凭《发货(进货)通知单》才能用钥匙打开仓库门,同时,在多次作案时均并非是当晚值班的仓库保管员,但其正是利用自己担任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用公司配置的仓库保管员的专用钥匙打开仓库门,才将仓库内的货物偷走。对于方某而言,只有他是仓库保管员(职务),他才能将仓库内的货物偷走;如果他不是仓库保管员(职务),他就不可能把货物偷走。所以,方某利用的不仅仅是工作便利,并且是职务便利,因此,被告人方某构成的必然是职务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方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其他4名被告人也得到了比较轻的相应处罚)。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是指断定一个命题是另一个命题的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
本案中,如果方某利用了仓库保管员这个职务便利,则他构成的就是职务侵占罪。那么,“职务”和“偷”之间又是怎样的条件关系呢?辩护律师为此构建了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命题:
只有他是仓库保管员,他才能将仓库内的货物偷走。
并进一步指出和强调这里的逻辑性质是:没有前件就没有后件(有前件却不一定有后件),即:
如果他不是仓库保管员,他就不可能把货物偷走。
这里,职务便利是构成“偷(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这样,构成的犯罪就一定是职务侵占罪。这就是“条件关联艺术”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