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良律师亲办案例
春游的意外惊喜
来源:徐明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量:373


第一部刑案概要

公司组织春游,小王和小陈结伴而行。在一旅游景点,一位年轻姑娘蹲在路边叫卖鹅卵石,小陈见石头非常奇特仔细端详起来并询价,姑娘开口要600元,小陈借口自己旅游带着不方便,又重又贵便还价100元,说完故意转身就走,姑娘追上来说200元拿走,见小陈没同意就让小王买,小王觉得有趣同时也拗不过就顺便买了下来。

公司大多数同事的办公室习惯上一般都不上锁。春游回来后,小王对买回的石头并没有很在意,就把石头一直放在办公室,办公室的门平时也同样不上锁。小王的老乡黄总一次偶然来访,在办公室看到石头,觉得眼前一亮,黄总是一位鉴赏专家。经相关部门权威鉴定,这块石头价值高达15万元。“春游的意外惊喜”!小王的内心一阵高兴和激动。尽管如此,小王既没有答应高于15万元的价格卖出,同时,对于鉴定价格也密而不宣,当然办公室的门也依然没有上锁。

一天早上,小王突然发现办公室的石头不见了,便立即报警。后来,破案结果却让小王大吃一惊。原来,小陈对这块石头情有独钟,他后悔这块石头被小王以200元的价格抢买了去,一直心有不甘;同时,觉得自己偷拿价值一两百元的财物即使发现了也无所谓,而小王也不会很介意。想到这些,小陈便人不备偷偷拿走。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则认为:

首先,被告人陈某不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起点以上财物的故意。陈某对于所盗财物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的小于“数额较大”起点的财物的故意。

1)所盗财物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财物外观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结合被告人陈某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以及春旅石头询价、石头买卖价格等亲身经历,其“以为该石头价值仅仅在两三百元之内的范围”属实。

2)被告人陈某也不知晓被害人王某已经所作的真实鉴定价值,尽管陈某对于这块石头情有独钟,但其高达15万元的价值,对于陈某而言,却仍然是一个“意外”。

其次,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应当按照被告人陈某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盗窃数额。

所以,应当认定被告人陈某盗窃财物属于不足“数额较大”,因而被告人陈某应为无罪。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指断定前件命题是后件命题的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本案中,辩护律师运用的就是以充分命题为大前提的假言推理:

大前提:如果主观故意的盗窃数额小于“数额较大”,则不构成盗窃罪;

小前提:陈某的行为是主观故意的盗窃数额小于“数额较大”;

结论:所以,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以上的小前提肯定了大前提的前件,从而使得结论得出了大前提的后件;同时,辩护律师从“属实”和“意外”两方面使大前提的前件在本案中得到充分肯定,即对小前提之所以成立的充分理由进行了严密论证,这就是“假言肯定艺术”在刑事辩护中的逻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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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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